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,;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确有错误,认为需要再审的,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。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确有错误的,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。;根据这一规定,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,其审理法院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:提审。指令原审法院再审。自行再审。
来源: 大连刑事辩护律师
许晟博——大连刑事辩护律师
扫描二维码
掌上律师解烦恼